美国移民局认可地区中心与认可项目有什么不同?投资移民美国项目中的回购承诺与第三方担保有什么
不同?
美国移民局批准运营的地区中心数量增加到了202个,越来越多的移民专家都在提醒客户注意筛选不同的
项目。有客户提问,投资移民美国的EB-5绿卡审批通过率前三季度I-526只有不到90%,是不是说明所有的美国
投资移民项目都有不被批准的风险?还有一些运气不太好的客户甚至于真的碰到了I-526没被批准的情况,之后就困惑茫然,不知道是打消投资移民美国的念头好、换个地区中心好、还是继续等待原项目重新申请得到批准。
为了更准确地帮助客户解除这些困惑,我请教了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朋友。
针对有意向投资移民美国的客户,该会员先生认同这样的建议:只需要做好两件事,一是选择一个可靠的移民公司,二是选择一个可靠的地区中心和项目。
是不是所有的美国投资移民项目都有不被批准的风险呢?原则上是的。但通过对项目的分析,还是可以找出项目之间的不同的。正像一个魔方的27块一样,除了中心的一块隐藏了起来,其余的26块都各有不同的颜色组合。美国投资移民的202个地区中心也是一样。按照不同的侧面,我们可以把它们分为不同的类别,而不同的类别拥有不同的签证风险率。
有客户问,有回购承诺的项目是不是就没有风险了呢?答案是有风险。美国联邦规章典集要求所有EB-5项目都必须保留风险机制。任何回购承诺,例如在有限合伙协议或者认购协议中向投资人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价值的现金或等价资产(含房地产)返还投资人,都是违法的。当然,第三方担保可以除外。任何一个地区中心,在上交移民局申请地区中心的材料中都需要附上有限合伙协议和认购协议,有时还有操作协议。如果在这些协议中有任何回购承诺,地区中心的申请将被移民局拒绝。然而事实上,尽管很多地区中心在向移民局申请资质时文件中没有任何回购承诺,但在项目推广中,迫于市场压力,特别是投资人的意向压力,在与投资人签署协议时就加入了某种形式的回购承诺。如果这些加入回购承诺的协议随I-526交给移民局审批,问题就来了。佛罗里达的那个项目问题可能就在这里。
说到第三方担保,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在它的任何法律协议中都没有提供所谓的回购承诺,随客户I-526提交移民局的有限合伙协议和认购协议都是与当初提交地区中心申请时的文件版本基本一致。这在本质上保证了该中心的I-526申请不会因为文件前后不一致触犯法律禁区而被拒绝。
在投资移民美国的客户看来,移民局批准一个地区中心的成立,跟批准一个具体的EB-5项目没有什么不同。该会员律师解释说:传统上,以实业型项目为例,地区中心在向移民局申请时分成两大类——带具体项目的地区中心和概念性暂时不带具体项目的地区中心。
带具体项目的地区中心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自己提出的商业计划完成批准的项目。如果有新项目加入,必须在提交新项目上第一份I-526之前向移民局提交地区中心补充申请,对新项目进行详细描述,在补充申请批准后才能提交相关I-526。
概念性暂时不带项目的地区中心得到批准后,必须在提交第一份I-526之前向移民局提交一份地区中心补充申请,添加具体项目,在这份补充申请批准生效后才可以提交I-526申请。
以上程序如果出现错误,可能会导致移民局对I-526申请的拒绝,也可能导致I-526批准的延后。
客户问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是不是也有地区中心经过了审批而项目通不过审批的风险呢?答案是没有。作为借贷型的地区中心颠覆了以上的传统概念。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在地区中心资质申请当中,除了明确了执行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 504贷款的具体方案和可能的行业外,因申请贷款的企业的具体信息在日后操作中会不断变化,因此借贷企业部分只能以样本方式提交并获批。但是,借贷型的地区中心与概念性不带具体项目的地区中心是完全不一样的,只要不改变贷款项目或者新加入其它非贷款项目,并不需要提交补充申请,否则每个贷款企业都要交补充申请,来不及也不可行。
最后,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项目上的联邦担保方式属于第三方担保,与地区中心和借贷企业都没有任何关系,不构成回购承诺。移民局没有意见。
词汇对照:
Ø 联邦规章典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Ø 保留风险机制|At Risk
Ø 回购承诺|Buy back, Redemption
Ø 操作协议|Operating Agreement
Ø 补充申请|Amendment Proposal
Ø 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USEDLC
Ø 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